分享成功
热门导读

微博营销顾问

11月26日,记者实地走访,从高处看眉州路1055弄项目,工人正在加紧焊接光伏板立柱。绝大多数顶楼的西面、北面直到东面,甚至顶楼上方的二层平台都已搭建了光伏板,倾斜角度基本在30度以上。为了与二层平台“拉平”,部分西面光伏板用搭建的金属框架结构抬高,金属杆嵌入水泥墩进行固定。记者数了数,48块或72块拼接而成的大型光伏组块不少,组块边界几乎都与楼顶边缘齐平。微博营销顾问

微博营销顾问

微博营销顾问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受伤,李某系侵权人,依法应对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周某不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得到保险赔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周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最终判决:由张某、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偿周某损失14万余元。微博营销顾问

微博营销顾问最新消息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中,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微博营销顾问》

本文来自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和立场,如存在侵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未经本平台授权,严禁转载!
支持楼主

3人支持

阅读原文 阅读 2934 回复 207
举报
全部评论
  • 默认
  • 最新
  • 楼主
  • 李湛 LV0 路人
    1楼
    2025-01-01 10:09:21   来自河南省
    118已阅读 回复
  • 程遇孙 LV6 路人
    2楼
    2025-01-01 08:30:45   来自贵州省
    979已阅读 回复
  • 范致虚 LV2 路人
    3楼
    2025-01-01 09:07:37   来自江苏省
    301已阅读 回复
  • 李洤 LV5 路人
    4楼
    2025-01-01 06:31:14   来自安徽省
    145已阅读 回复
你的热评
游客
发表评论
最热圈子
  • 林景熙

    7
  • 赵善晤

    1
  • 陈以庄

    4
  • 程长文

    7
热点推荐

安装应用

全站地图

微博营销顾问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这是app专享内容啦!
你可以下载app,更多精彩任你挑!
绑定手机才能继续哦!
绑定手机账号更安全哦!
2023恭喜发财